我有一个聚众斗殴的案件,二次斗殴,第一次斗殴未遂,第一次斗殴和我的当事人一起去的人持械,也视为我的当事人持械。第二次斗殴我的当事人是唯一受轻伤的被告人,而且只是被打,没有攻击对方。我的当事人在事发当天即报警,意思是想追究对方把他打成轻伤的责任。本次报警不是自首。公诉人在开庭时称我的被告人到案时间并不是事发当天,我提请公诉人注意到了这次报警情况。但实际认定自首情节的是后来办案单位通知我的当事人去公安局。尤其在共同犯罪被告人多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该起到让法官、公诉人注意到我的当事人在本次案件中的具体行为,才能发现有利于我的当事人定罪量刑的情节。经过我的要求认定自首情节的提醒,公诉人去调取了相关材料,又开了一次庭。本来检察院的量刑意见是三到四年,后来判决是有期徒刑二年。这是一个典型的成功辩护的案例。只有认真的去看卷,发表辩护意见,就能取得意想不到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