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5日,我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一个聚众斗殴案件的二审。我也是一审的辩护人,本来一审的量刑意见是三到四年,在我提醒法官和公诉人注意到了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后,判了两年有期徒刑。现在上诉开庭,虽然一审中已经在庭审中几名被告人都说我的当事人在第二次斗殴时没到现场就中途离开,但判决并没有体现,二审中也得到了证实。因我向我的当事人和其他被告人都提问这个问题,法官和公诉人也注意到了这个情节。公诉人当庭就说对我的当事人可以从轻处理,其他人的上诉驳回,维持原判。
在刑事辩护中,律师的作用还是很重要的,尤其是被告人多的情况下,只有辩护人才能注意自己的当事人的有利情节。多提醒法庭注意,就会得到从轻、减轻的处罚。